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双减”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学科类培训广告。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的广告以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的培训广告。
六、广告中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七、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
八、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九、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十、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全市各类广告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开展自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工作,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共同落实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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