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款都能贪?佛山政法委原副书记麦连桐侵吞3300余万被判20年|广东星光教育 | ||||||
时间:2019-09-03 14:56 | 来源:南方杂志 | 作者:南方杂志 | 浏览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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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佛山政法委原副书记麦连桐贪污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麦连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受贿所得265.8万元,上缴国库。
20年前,麦连桐便利用其任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飞鹅永久墓园(以下简称“飞鹅墓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分管、主管飞鹅墓园工作的区民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与亲戚苏某发共同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款差价3300余万元。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长的麦连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等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名人员给予的财物312.5万元。 1997年,顺德区政府在该区推动殡葬改革,决定由区民政局和大良街道办民政办联合出资建设经营性的飞鹅墓园。麦连桐当时是顺德区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由此兼任了飞鹅墓园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销售业务。
“我当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卖墓地,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了赚钱的途径……”麦连桐在供述中称,其在了解了墓园销售工作之后,萌生了做墓碑生意的念头,于是找到亲戚苏某发,想与他一起合作。
“1999年,麦连桐说他发现墓碑这块有得赚,问我有没有兴趣一起做。”根据苏某发的回忆,他听了麦连桐的计划后,就果断答应了。
他们制定了“墓碑计划”,通过公权力垄断操作,赚取合同采购价与实际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差价。
彼时,飞鹅墓园正在找墓碑供应商,供应商只能向该墓园销售墓碑,不能直接向客户销售。麦连桐便让墓园向苏某发采购墓碑,再由苏某发去找墓碑供应商,通过跟供应商私下协商的方式来赚差价。
福建省惠安县妙某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妙某石雕工艺厂老板叶某与麦连桐、苏某发合作多年,他证实:“我和飞鹅墓园签订的合同上有写明合同价格,这个价格高于苏某发和我结算的价格,我们几个供应商都是知道的。但因为苏某发是麦连桐的亲戚,没有他,我也接不到这些工程,我们就都不计较了。”
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苏某发手上承接到更多工程,叶某等人均默认了巨额差价归苏某发和麦连桐所有。叶某称,苏某发与其结算的价格大约是飞鹅墓园合同价格的50%,剩下的50%便由麦连桐获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该方式,1999年至2009年间,麦连桐和苏某发共同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款差价3300余万元。
企业老板带轩尼诗拜访,帮他人揽工程受贿300余万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迅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借由看望麦连桐的名义,拎着装有中华烟、轩尼诗XO洋酒、海参花胶等名贵物品的礼品袋,到其家中拜访。与麦连桐喝茶聊天后,陈某甲劝其收下礼品袋,袋中还装了一个牛皮纸信封。
牛皮纸信封里的20万港元,是麦连桐收受陈某甲贿赂的开始。
随后,在2011年至2014年间,陈某甲共8次送给麦连桐钱财,每次20万港元,共计160万港元。在此过程中,麦连桐与其心照不宣,不仅帮陈某甲解决了不少工程问题,还帮其揽了生意。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麦连桐利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迅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国某公司董事长郑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312.5万元。
终审判刑20年 并处罚金350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麦连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麦连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麦连桐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麦连桐退缴部分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过“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贪污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省高院终审判处麦连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受贿所得265.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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